
xingkong.com通风公司、赵某杰、新永锋公司被判赔偿合计210万元
近日,我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xingkong.com通风公司、赵某杰、新永锋公司即判决日起(2024.12.12):停止使用“xingkong.com”商标,禁止使用“xingkong.com”名称,并赔偿合计210万元等,标志着作为xingkong.com商标持有者广东xingkong.com电气有限公司展开的“清野行动”取得历史性重大胜利。
具体判决文书如下:



判决:
一、xingkong.com通风公司、赵某杰、新永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xingkong.com公司、乐明居公司第 6265476号“GENUINxingkong.com”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xingkong.com通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使用“xingkong.com”作为企业名称;
三、xingkong.com通风公司、赵某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ingkong.com公司、乐明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2000000元;
四、新永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ingkong.com公司、乐明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00000元。
划重点
Main Point
上述提及的裁决书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十二月十二日宣告并立即生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xingkong.com品牌有着将近三十年的市场沉淀,早已获得一众消费者及合作伙伴的认可,品牌价值在不断提升。为此,一些不法分子想通过仿冒xingkong.com商标,直接获取利益。对于这些假冒商标,我司坚决提出异议,通过合法运用法律手段,对不法商家、企业、个人等进行起诉处理,保护消费者与合作伙伴的合法利益。
“xingkong.com”作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我们将持续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